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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经典复习资料回顾30




  【分析提示】
  甲公司对事项(3)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在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其他应收款
  600 000元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理由:F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承诺立即支付500 000元赔款及诉讼费100 000元,根据F公司财务状况判断,其支付上述款项不存在困难。而甲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判决赔偿200万元的最新证据,因此一般认为上诉法院仍是要维持原判的。
  (4)2009年12月3日,X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Y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
  该事项起因于2008年11月13日Y公司从X银行借入1年期款项9000万元,年利率为3%。根据甲公司、X银行和Y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担保协议,如Y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甲公司应代为归还Y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保全资产,甲公司同时要求Y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反担保。2009年11月,Y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同时,鉴于作为反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已有较大升值,Y公司有意与甲公司重新协商反担保条款。因协商尚未完成,甲公司决定暂不履行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尚未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
  对该诉讼事项,甲公司只在2009年度附注中作了披露。
  【分析提示】
  甲公司对事项(4)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在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预计负债9270万元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理由:甲公司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已形成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甲公司且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甲公司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案例2】
  资料:乙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9年发生的有关事项及会计处理如下:
  要求:分析判断乙公司对事项(1)至(4)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09年8月签订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设备50台,合同价格为每台100万元(不含税),该批设备在2010年1月25日交货。至2009年年末乙公司已生产40台设备,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单位成本上升到102万元,该合同已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台设备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设备单位成本相同。乙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50×2)。

  【分析提示】
  在事项(1)中,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正确的会计处理:有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减值损失80万元(40×2);无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20万元(10×2)。
  (2)2007年10月1日,乙公司的联营企业丙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2年期贷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乙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①乙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乙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的两年之内,在此期间贷款银行有权向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后的两年期间未被提起诉讼,则乙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丙公司在贷款期间,由于财务困难未归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合计为880万元。贷款到期后,债权银行通知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代为归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至2009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该笔债务的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乙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乙公司认为,因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其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应在2009年度会计报表中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分析提示】
  在事项(2)中,乙公司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预计负债是不正确的。
  理由:根据担保合同规定,乙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单位尚未提起诉讼,但律师认为,银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诉讼,按照担保合同,乙公司将会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确认由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以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作为判断基础,而不应以债权单位是否提起诉讼为依据。
  正确的会计处理:乙公司在提供2009年会计报表时,应根据预计的赔偿金额确认有关的预计负债880万元。
  (3)2009年10月乙公司被A公司起诉,A公司声称乙公司侵犯了其软件版权,要求乙公司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4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乙公司认为所涉及的软件主体部分是有偿委托B公司开发的,如果这套软件确有侵仅问题,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乙公司予以赔偿。乙公司在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对A公司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可能支付赔偿金为30万元;从B公司获得的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收到,可能获取赔偿金为35万元。根据上述情况,乙公司在年末确认的负债和资产分别30万元和35万元。

更新时间2022-09-16 09:57:1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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